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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2018-08-27
版本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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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8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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