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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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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6月28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

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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